據新華社北京2009年12月31日電財政部、商務部日前聯合印發了《關于調整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將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標準由3000元至6000元調整到5000元至18000元。其中,重、中、輕、微型載貨車的補貼標準分別調整為18000元、13000元、9000元、6000元;大、中、小、微型載客車分別調整為18000元、11000元、7000元、5000元;1.35升及以上、1升-1.35升、1升及以下排量轎車分別調整為18000元、10000元、6000元。同時,將車輛使用年計算的終止日期調整為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的日期。
《通知》要求,對已經按原補貼標準發放汽車以舊換新補貼的,各地商務主管、環保、財政部門應按有關程序進行確認,并依據新標準向車主補發差額部分的補貼資金。對已經按財政部、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20號規定享受補貼的,如符合汽車以舊換新條件,或車主補充相關材料后符合汽車以舊換新條件,也應由上述部門確認后補發補貼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