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網站12月20日發布消息稱,工信部日前印發了《商用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明確重型貨車年產能不少于1萬輛,中型貨車不少于5萬輛,輕型貨車不少于10萬輛,大中型客車不少于5000輛,輕型客車不少于5萬輛。《規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則》明確,貨車生產企業應具有整車、駕駛室、車架(底盤)、車廂的制造能力。客車生產企業應具有整車、車身的制造能力,其中制造類客車企業還應具有車架(底盤)的制造能力。發動機的生產能力至少應有缸體、缸蓋的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的發動機總成裝配線及發動機試驗臺架。曲軸、凸輪、連桿可委托外加工。
此外,《規則》還要求商用車生產企業應建立專門的產品開發機構,統一負責產品設計開發全過程的工作。開發、生產的產品符合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規定。